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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6********,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2016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21时00分,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川CY****小型普通客车从自贡市区方向沿206省道往富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206省道156公里加10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9.4mg/100ml。

归案后,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身份信息③血样提取表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⑤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二、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视听资料:讯问陈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卷2册、光盘4张,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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