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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137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苏******的小型轿车,沿肥东县****社区乡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民组路段处时,与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皖******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损坏,高某某及其所驾驶车辆乘客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9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28日,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高某某、黄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百聪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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