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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4********,汉族,初中文化,养殖户,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翁某某*****号,未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案发时悬挂其他车辆的号牌粤F****)搭乘陈某由龙仙镇工业路往龙仙镇水口村方向行驶,途经龙仙镇水口村石山下路段时,与一辆由林某某驾驶并搭乘林某甲和林某乙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乙用其手机拨打了110和120,后交警和救护车到达现场,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现场经对陈某某进行人体呼出气体酒精快速检测结果显示有酒精,当天抽取陈某某的血样送检,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出具粤南韶[2020]毒鉴字第2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0.90mg/100ml。经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并出具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林某甲、林某乙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上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的在场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育兰

检察官助理:刘素晶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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