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5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县**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6月01日21时许,举报人张某某称:一辆无号牌的三轮机动车驾驶人涉嫌酒后驾车正沿西港路向秦皇大街与西港路交叉口驶来。执勤民警接到举报后迅速布卡,将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陈某某当场查获。2017年6月5日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
2017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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