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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93********,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嘎查**艾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8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F**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科右前旗**镇**路与**街交叉路口处时被公安执勤民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陈子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琢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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