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的本田雅阁小轿车从莆田市体育场往协和医院方向行驶,途经莆田市荔城区西洪路百达翡丽路段时,撞到被害人林某某停在路边的一部闽******小型汽车尾部,又使闽******小型汽车向前撞到被害人蔡某某停在路边的一部闽******小型汽车,发生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8.44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某、蔡某某均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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