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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9********,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为闽******的未年检小型轿车,自莆田市涵某某涵东街道工业路金沙湾酒店出发,欲返回其位于涵某某工业路保险公司旁的宿舍,途经涵某某六一路与工业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被提取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浓度为215.72mg/100m1,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3.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意见书;

4.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培榕

检察官助理:吕俊雄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5935**** 

2.移送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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