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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宁德市,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朋友位于罗源县**镇**新城的家中饮酒后,驾驶闽JN****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副驾驶乘坐施某某准备返回宁德市蕉城区家中,途经罗源县起步镇港头村口路段时,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乙醇含量吹气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罗源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被告人陈某某血样并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29.4mg/100ml血,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现场呼气检测照片、现场查获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小型汽车闽JN****车辆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罗源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罗公(起步)现检字[2020]第0038号、第0039号)、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中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047号);

5.勘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冰慧

                             检察官助理  黄丹梅

                                 

                               2020年6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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