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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5********,汉族,大学本科,公务员,户籍地福建省沙县**路**号**幢**单元**室,现住址福建省沙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路三明农校路段展开夜查行动,当晚20时4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民警拦下盘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5mg/100ml,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沙县总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3月22日,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13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经沙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福建中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的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1个月15天,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福建省沙县**路**号**幢**单元**室候审,联系电话138508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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