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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家住福建省永安市**乡**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5时5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G*****号二轮摩托车,从永安市****村**号行驶至永安市燕南巴溪大道交警大队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笔录:抽血照片、查获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坚

                         检察官助理:郑  翔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乡**路**号。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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