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乡**村**号家中吃饭时喝了些酒。同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尤某某**乡**村**号出发,沿乡道经过管前镇马坪村、西溪口村,后沿着省道308线到达尤某某管前镇,行经尤某某管前镇邮政十字口路段(省道308线350KM+200m)时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2020年8月21日10时55分,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某某总医院管前分院检验科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调查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鉴所[2020]醇鉴字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
检察官助理肖曦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联系电话:13459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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