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东乡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东乡县**镇**村***村小组***号,现住址福建省将乐县**路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6时许,陈某某无证驾驶将临*****号二轮摩托车从将乐县**镇**路出发,行驶至三华大道**路段时因债务纠纷与他人发生争吵,将乐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该起警情过程中,发现陈某某有酒精反应,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4.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将乐县总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案发时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2mg/100ml。
2020年2月10日将将乐县公安局将陈某某传唤到案。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员及车辆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方庆孙的证言;4.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伍启群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将乐县**镇**路,联系电话182********。
2.案卷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