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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日出生于江西省东乡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东乡县*******村小组***,现住址福建省将乐县**路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210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6时许,陈某某无证驾驶将临*****号二轮摩托车从将乐县**镇**路出发,行驶至三华大道**路段时因债务纠纷与他人发生争吵,将乐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该起警情过程中,发现陈某某有酒精反应,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4.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将乐县总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案发时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2mg/100ml。

2020年2月10日将将乐县公安局将陈某某传唤到案。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员及车辆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方庆孙的证言;4.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伍启群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将乐县**镇**路,联系电话182********。

2.案卷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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