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某某**镇**村**号,住福建省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周某某体育场对面的药店门口出发,沿桥南街往龙潭小区方向直行,途经格林豪泰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扬司鉴所[2021]醇检字第0075号鉴定意见书;
4.周某某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周某某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当时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驶轨迹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量刑为拘役一个月二十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生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06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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