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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悬挂闽A****号牌的两轮机动车(实际号牌系闽B****)沿三元区新市南路由海关路口往富兴堡方向行驶,行驶至三元区新市南路红印山天桥下路段时被执勤的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事发时血液的血醇含量为192.75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事发时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摩托车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现场调查笔录、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迪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联系电话:1366697****)。

2.移送卷宗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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