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住址福州市马尾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航城街道西洋南路联村小学路段时,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潭头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被带至长乐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照片、抽血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陈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普通摩托车闽******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
2.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闽晟蓝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393号乙醇含量鉴定书;
4.现场调查笔录、查获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云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街**号;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计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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