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中共党员,家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及值班律师意见,征询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陇西县巩昌镇一心村双池社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郭某某家门前路段处时,将路边停放的甘J*****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后,甘J*****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前方的甘J*****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三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逃离现场,后被民警在陈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委托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对其陈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进行测为263.3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郭某某、王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鉴定意见:甘肃天信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侦查卷壹册,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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