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凉州区柏树镇中畦村三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至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陈某某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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