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361991********,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小区。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琼中黎族苗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9月7日,因无证且饮酒驾驶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2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县城“佳捷酒店”旁的“苗家饭店”里与几个朋友一起饮酒吃饭,大约在当天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吃饭结束后便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两轮摩托车从“苗家饭店”出来准备回位于琼中县县城的出租屋休息,陈某某驾驶车辆行驶到琼中县县城国兴大道万家惠路段(与兴教路交汇点红绿灯),被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此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在当天00时08分,琼中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将陈某某带到琼中县人民医院要求医生对其抽取血样。血样经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检验出酒精(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5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浓度为1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二轮机动车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UPTCH1A8KE30****);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5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应雄
书 记 员:李苗苗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起诉书八份、案卷材料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涉案二轮摩托车一辆,已发还;
5.被告人陈某某被现取保候审于琼中县**镇**小区,联系方式1776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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