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太康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清集乡**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零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横琴新区环岛西路自北往南行驶至西环隧道南向出口段时失控与隧道内路肩发生碰撞,导致被告人陈某某受伤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血液检测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2.书证:户籍资料、入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等;3.证人证言: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肇事现场照片、勘验检查报告;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志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919****
2.案卷材料叁册和光盘一张(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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