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17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G5****小型轿车,从本县汤沟镇周口村行驶至汤沟镇沟东村“**饲料门市”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祥东
检察官助理:左姗姗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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