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9196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华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号两轮摩托车,沿漳州市芗城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路“**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艳红
代理检察员:吴鹏宇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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