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一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G83****号两轮摩托车由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往博立村方向行驶。当日5时10分左右,陈某某行驶至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老马村路口路段时,与同向由刘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湛江市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民警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海军第一医院要求医护人员对陈某某抽取血样送检。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4. 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6.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 认罪认罚具结书;
8. 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和归案情况说明;
9. 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10. 其他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泳池
检察官助理:郑富檀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本案卷材料共三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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