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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尹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路喜塘海鲜盛宴店吃饭,期间饮了酒,次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汽车从饭店出发,经桐梓坡路、金星路、岳麓大道、三一大道,当车辆行驶至三一大道浏阳**队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7毫克/100毫升。后交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解放军921医院提取血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1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身份证、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抗亢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4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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