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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9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6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广场的极地KTV饮酒后,驾驶车牌号湘******的小型轿车开往怀化市,在**路时,被高警局怀化支队通道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査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8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洪文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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