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益阳市资阳区G319国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至**镇**村路段时,撞上了对向行驶的由曾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湘******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曾某某的损失,取得了曾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陈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健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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