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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二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24271977********,土家族,文盲,农民,住澧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号三轮摩托车在澧县**镇**村**组路段将行人王某某撞伤。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报警人员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1.6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欠鹏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368****);

2.本案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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