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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预备党员,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在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4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C*****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岳塘区一大桥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87mg/l00ml。随后湘潭市公安局交警队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该队执法办案区并通知医护人员提取了其血液样本。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9.4367mg/l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三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强

检察官助理:颜晓艳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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