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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LH****”号小型轿车从桂阳县城欧阳海大道驶往桂阳县正和镇官溪村,途经金叶广场红绿灯路口时,被正在该路段进行酒驾整治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21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单;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岗

2019122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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