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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陈某某19728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街道**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042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7月1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A9****小型汽车至宁乡市城郊街道怡宁新村接妻子回家,在超市与他人发生纠纷。宁乡市公安局梅家田派出所在处理这起警情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通知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派员处理,交警至现场要求陈某某配合抽血,陈某某拒不配合,在现场的民警遂强制抽取陈某某体内血液送检。经过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陈某某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192. 07mg/ml。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1日经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实表现材料、判决书、驾驶人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测试结果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个及制作说明书一份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陈某某,于1997年8月因盗窃被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3年,于2003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2、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棣标

2020720

附:

1.现在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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