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55********,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原双牌县**局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轿车从双牌县城**街家里出发到大路口接人,沿紫金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门口路段时,被该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29mg/100ml;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4.37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血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铁平
检察官助理:谢芳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双牌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5116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