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2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越野车,沿下陆区**路方向行驶,行至**路段时被交巡警支队下陆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民警将陈某某带至黄石市**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151.92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毒鉴字5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茅民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栋**室,联系电话1390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