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英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铲车从英山县孔家坊乡狮子坳村村民陈某乙家中到狮子坳村部找村支书方某某讨债,交谈过程中方某某发现其满身酒气,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2.证人陈某乙、方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敏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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