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山后湾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城隍镇向阳村安居园。2002年4月12日犯敲诈勒索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车牌号为鄂A1****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汉川市世纪新城出发前往汉川市城隍镇,沿人民大道行驶,行驶至汉高小天桥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陈某某检测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后经鉴定,陈某某被查获时血样酒精含量为84.9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盛雄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山后湾村**号,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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