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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9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7月9日、7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载赵春梅,沿本区汉施公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兴城海搅拌站路段的工地处时,撞到工地的施工材料,造成陈某某、赵春梅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报警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抓获经过;4.抽血视频;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502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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