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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0********,汉族,中专文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事处**。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A****T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奓胜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蔡甸区奓山街奓胜路51号门前时,撞上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鄂A****8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谭某某随即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蔡甸区奓山街卫生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15mg/100ml。

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谭某某赔偿人民币300元,并取得了谭某某的谅解。

2020年8月6日,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蔡甸区交通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陈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作证言和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情况说明等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 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武荆楚酒检字[2019]第474号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抽血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婧文

检察官助理:方锦锦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82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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