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小学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2小型普通客车,沿公某某**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拦车检查。经呼吸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53.1mg/100ml。后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号鄂A****2小型普通客车、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范某某、薛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礼兵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2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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