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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5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街**号,现住渭南市临渭区**家属院**户,无业。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R**93的白色起亚牌小型汽车,沿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行驶与金水路十字东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玲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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