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水河县刑检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4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8日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1时33分许,清水河县交管大队民警在清水河县城关镇贾家湾大桥南开展夜查统一行动时,对由南向北行驶的牌号为蒙A.*****小型汽车例行检查,发现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酒精呼吸式检测,检测结果为221mg/100ml,随后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清水河县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做酒精含量鉴定,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为:201.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1.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武斌
检察官助理:王妮莎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