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车架号为48****,经鉴定车辆属性为机动车,车辆类型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大鹏新区葵涌三溪西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福新南路交叉路口时,车头与由李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该路口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6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390.64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事故中,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抽血告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90.64mg/100ml;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的属性应为机动车,车辆类型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查获后对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卫平
检察官助理:李金民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为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楼,联系电话为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6.随案移送录像光盘资料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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