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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9********,汉族,专科文化,在深圳市鑫美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时4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1W****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国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酒精检测为119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结果为128.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琳喆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88648184。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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