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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3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乡***村**组****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28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11月9日决定,于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7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沈海高速坑梓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部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抽取血样送检,从陈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5.74mg/100ml。2020年7月1日,陈某某的驾驶证在系统已被依法吊销,但其未按要求携带驾驶证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2020年8月20日凌晨1时41分许,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明知自己的驾驶证已被吊销,驾驶粤L78****号牌小汽车由南向北从竹坑生活区**路**,与科技路上由西往东方向直行的由刘某某驾驶的粤B56***号(临时号牌)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2020年8月28日陈某某提供其已被依法吊销的驾驶证接受深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调查,并故意隐瞒了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事实。2020年9月16日,陈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9月16日至10月1日,已执行完毕),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陈某某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深圳前往南京、合肥。陈某某上述行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记录查询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的复函、被告人国庆期间的航班、火车行程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粤中一鉴【2019】毒鉴字第2879);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另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深圳,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硕扬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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