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及南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9年5月6日、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BL5****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世纪村小区内路段时,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纠纷,殴打罗某某致其受伤。执勤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次日0时04分提取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99mg/100ml;被害人罗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4月1日,陈某某与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及伤情鉴定文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抽血经过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判处其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波、张诚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深圳市南山区**村**栋**,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某某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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