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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417日被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和朋友在屯昌县**镇的一家小排挡吃饭,期间陈某某约饮用4两米酒。当天19时许,陈某某驾驶号牌为琼CU****黑色日产蓝鸟小型轿车去**镇接到其表姐一行四人后,从屯昌县沿高速公路行驶到海口市美兰国际机场。当日20时45分,在美兰机场高架桥上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记录分别显示为141mg/100ml、132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呼气式测试结果单、血检照片及抽血登记表、血液密封照片、抽取血液通知家属工作记录、保证人陈有荣的单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且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洪

                    检察官助 理:刘  静

                    书  记  员: 赵彩彤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97630****。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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