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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5********,黎族,中专,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小区**幢**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其家人发生争执后在琼中县**镇**村委会**村朋友家中饮酒。2020年2月14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再次因琐事与家人发生矛盾后便酒后赌气驾驶一辆悬挂琼D3****号牌皮卡车从村里出来,在途径琼中县湾岭镇乌石农场路段(国道224线121km+600m)时被琼中县公安局湾岭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通知后派员于当日3时许到达现场,经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6.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在当日3时43分,琼中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将陈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乌石分院要求医生对其抽取血样。血样经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检验出酒精(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浓度为1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被查获,于2020年2月14日16时、2020年2月24日11时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琼D3****号牌小型汽车(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正副页(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口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查询材料、违法犯罪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傅剑平

检察官助理:王奇卉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小区**幢**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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