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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85********,黎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人,住海南省昌江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昌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广场方向沿**北路往**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前路段,被路面执勤交警查扣,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为醉酒驾驶。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陈某某血样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驾驶资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海虹

检察官助理:符庭芳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1册和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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