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1********,黎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琼C2****)途经儋州市**镇**大道**门前路段处,遇执勤交通民警拦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陈某某进行现场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206mg/100ml。民警遂现场扣押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并将陈某某带至海南西部中心医院抽取血样。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202mg/100ml。经全国机动车信息系统查询,未发现从陈某某处扣押的车牌号为“琼C2****”的相关车辆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鹰牌二轮摩托车(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机动车驾驶证查询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附血样提取笔录、抽取血液通知家属工作记录);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附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醉酒驾驶使用伪造、变造车牌的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永平
检察官助理:林 婵
书 记 员:王松松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儋州市**镇**村委会**村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