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72********,汉族,未婚,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万宁市,户籍所在地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人保)。2020年6月4日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6时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琼C8****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人民广场前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查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民警在万宁市人民医院对被告人陈某某抽血后送往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71.90mg/100ml(试管号:500000457318),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车牌号查询结果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测定报告单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燕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家中, 联系电话:1887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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