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0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委会**居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FK****的小轿车从洋浦经济开发区凯丰城市广场美食街出发行驶至嘉洋路与洋浦大道交叉口红绿灯处时,因酒后犯困等红绿灯时睡着。同日4时2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被巡逻至此的民警发现,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洋浦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20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以判处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均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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