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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乡**村**号,住福建省浦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朋友曹某某位于浦城县**小区附近的家中吃饭时饮用白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离开曹某某家中,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浦城县交警大队出发,前往其朋友左某某位于万安乡的家。21时36分,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沿兴浦路行驶至正大路298-1号路段,追尾碰撞路右侧黄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致使二人摔倒在地,造成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二人被救护车送往浦城县医院救治。公安民警接到警情后,在浦城县医院找到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

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陈某某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3.4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3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户籍信息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某驾驶人员信息、闽******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陈某某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闽******二轮摩托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陈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结果照片、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黄某某身份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侦查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荣辉

检察官助理:陈炜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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