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11时许至12时许之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杜鹃花王国边上工地宿舍内吃午饭期间有饮酒。13时43分许,陈某某驾驶浙LM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雅新中街由东往西行驶至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新中街117号路口掉头时,车头撞到停在路边泊位内的浙G1G****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曾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16时56分许,陈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杜鹃花王国边上工地宿舍内被民警抓获,经口腔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1 mg/100mL,后被提取血样,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案发后,陈某某已对浙G1G****号轿车车主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驾驶证以及车辆信息查询、违法记录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3.视听资料:光盘以及视频制作说明;
4.证人张某某、董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5.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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